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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我们的身体健康,万花草邀您一起关注食品安全法

发布:2022-09-15 09:29,更新:2022-09-15 09:29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活动。食品广告是广告的一个重要类型。关于食品广告,《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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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一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三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五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新科学”、“先进加工工艺”等语言或者表示。

2、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人工喂养,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4、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八)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九)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十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十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十三)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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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食品相关法规,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

食品经营者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其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又是在履行基本的法律义务。万花草作为一家食品生产厂家,将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作一个尊法、守法、有责任、有担当的好企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把食品的安全作为政府对社会,人民做出的基本承诺,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保障,但是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意识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关于食品广告发布相关规范也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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